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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21

【来源:国际商报】

天津市自10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实施备案登记的对象为酒精度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涵盖了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等各个种类的酒产品。管理范围涉及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零售、储存企业。该办法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为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天津市将执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以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