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20-07-02
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万物互联已现端倪、数字货币落地有望……新技术在催生新业态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对既有法律制度和监管秩序带来冲击。如何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新挑战,是重要的时代课题。为此,从今日起,“声音”版推出“E法之声”栏目,邀请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互联网领域的法治事件、热点话题。敬请读者关注。
□ 薛 军
最近电商领域两件事情引发热议,而且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相互联系了起来。一件事情就是,面对火热的电商直播,有知情人披露,靓丽的数据中包含了太多的水分,传统电商中非常猖獗的刷单现象,在直播电商中同样存在,甚至更加严重。另外一件事情就是,有关部门强调要对电商从业者强化税收征管。有人把这两件事情联系起来,认为强化征税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打击刷单之类的数据造假现象。造假者会因此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如果不承认自己刷单,那么可能面临远超自己实际经营额度的税负;如果承认刷单了,那么相关法律上对刷单的制裁措施,正好可以用上。这种说法能够成立吗?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电商领域的这两个话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两件事情之间并非一般人所理解得那样,存在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打击刷单现象。2019年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11条,早已经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的义务。基于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的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上,是公平的。从事线上活动的经营者,不会因为其交易形态的特殊性,而不承担纳税义务,也不会承担更重的纳税义务。各类市场主体在纳税义务履行上的平等,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性要求。因此,国家强调加强对电商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其实是落实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这是一个基本前提。电商征税的目的不直接针对所谓的电商刷单行为。
其次关于电商领域的刷单现象,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上,都早已引发关注,并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第17条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里所指的虚构交易,就是指刷单行为。刷单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而专业组织刷单,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或组织,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说,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严密的针对刷单的法律规制体系。从这个角度看,认为国家现在才意识到刷单的危害性,因此通过电商征税的方式来治理,似乎是对相关措施的误读。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毫无疑问,首先,必须意识到这二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目的。电商征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刷单。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没有刷单行为,与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并无必然联系。其次,对于刷单的法律治理有多重途径,需要多方主体来共同参与,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营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针对刷单的诸多治理手段中,强化税收征管,可能会在一种间接效果的意义上遏制刷单等经营数据造假行为。这是因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8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向税收部门报送与纳税有关的交易信息。如果相关的信息是经营者刷出来的,有很大水分,除非经营者自己主动曝光相关数据不是真实的,否则平台经营者报送给税收部门的数据就是那些“表面”数据,而相关的数据也就会作为征税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了刷单等数据造假行为的经营者,就必须要为自己的刷单行为买单了。考虑到这一点,刷单者可能就需要掂量一下自己的数据造假行为在税收层面上的后果了。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表明,刷单者只要交税了,其刷单行为的性质就获得了正当性。这仍然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相关法律对于从事刷单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仍然可以得到适用,交税并不能洗白刷单行为的违法属性。
有人提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某种形态的“重复处罚”?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因为履行纳税义务本身并非处罚,基于当事人交易的表面数据来征税,是税收的基本逻辑,因为征税机构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判断乃至剔除其中属于虚构交易的部分。而法律对刷单者所规定的责任更多是从保护消费者以及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入手。电商征税与刷单治理,在这个意义上是各行其道,互不影响。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