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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1-10

【来源:商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自主品牌的培育、推广、保护和发展,规范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畅销品牌是指在中国境内创立、品牌商标以中国为第一注册地的,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信誉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自主品牌。

  第三条 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

  第四条 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预选、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商务部设立中国畅销品牌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中国畅销品牌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第六条 商务部授权成立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负责制定具体评定方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协调专家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的工作,负责对评定结果的复核、公示及其他与品牌评定相关的保障工作,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和指标数据测算结果等,向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预选的中国畅销品牌名单,反映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工作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申请品牌的指标数据的核实、整理、测算、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向专家工作组提交品牌的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是品牌评定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中国畅销品牌的申请,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筛选和推荐,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开展品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申请的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品牌的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独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

  (三)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四)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

  (五)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六)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以证明申请品牌符合第十条各款所列条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内容、标准设定、测算方法与模型等内容构成。

  第十三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包括品牌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国际度、品牌投入度和品牌保护度等内容,以评价畅销品牌的规模性、稳定性、广域性、自主性和安全性。销售收入和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为引领指标。

  第十四条 商务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商务部发布本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表》等申请文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和有关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材料并未能按照要求予以补齐的;

  (二)未填报电子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