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为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规范发展,我司会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单位对1996年国内贸易部制定的《美容美发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为了使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现将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要求如下:
1. 修改人可以对征求意见稿的文字、结构、标点符号等进行修改。
2. 修改可以在原文稿上进行,但修改的位置请在《修改意见表》(见附件)中写明。
3. 《修改意见表》需要由修改人签字。
4. 使用的语言要求精炼、确切,减少使用形容性、不规范的语言。引用其它国家标准的请注明标准的名称和内容。
5. 请最迟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修改后的文稿发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附件: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 赵涛
联系电话:010-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e-mail: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邮 编: 100747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代替SB/T10270-1996】
美容美发企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服务企业开业应基本具备的场所、设施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式经营服务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美容美发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美容
本标准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美甲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并借助专业用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护理、指甲修整、艺术美甲等服务,按照经济行业分类,美甲服务可并入美容行业。
从事美容经营服务的企业可称为美容院或美容店,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美容中心、美容俱乐部、美容会所、美容生活馆、美甲院、美容(美甲)工作室等。
3.2 美发
本标准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法染发烫法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从事美发经营服务的企业可称为美发院或美发店,按不同习惯也可称为美发中心、美发俱乐部、造型(发艺)工作室、美发馆等。
4 总则
4.1 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