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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2004年第13号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14号公告)有关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目 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准则

3.认证机构

4. 认证人员及认证培训

5.认证程序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7.认证变更

8. 认证收费

附件1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附件2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1.目的和范围

1.1 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括: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 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 认证机构

3.1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3.1.1认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2.1设立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2.2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 认证人员

4.1 认证机构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接受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 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 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受理

5.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 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 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b)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预访问(适宜时)

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