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基地场资质条件》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建设、防疫、饲养管理、饲料和活畜品质评价及资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适用于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的确立、管理和公检。
基地场质量管理总的要求是,基地场主要负责人应对基地场质量管理文件的建立、保持、实施和持续改进给予承诺;应对与质量管理有关的部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做出规定并形成文件;应对活猪、活牛、活羊饲养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提供充分的保证;饲养的活畜必须建立身份标识、档案并跟踪管理;应建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近3年内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鼓励基地场建立并实施HACCP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基地场建设的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000米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00米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牛场、羊场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活牛、活羊的放牧和饲养条件。
(二)规模。活猪基地场的基础母猪存栏数量在6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得低于60头;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5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活牛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1500头以上,其中400公斤以上的育肥牛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活羊基地场的常年存栏量应在6000只以上,单群饲养商品羊常年存栏数量在500只以上,其中15公斤以上的育肥羊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三)布局。应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活畜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应按照活猪生理、生长阶段进行猪舍工艺设计;应按照不同育肥阶段进行牛舍、羊舍的工艺设计。畜舍布局符合实行分段饲养方式及全进全出的要求;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应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和活畜引种隔离舍;畜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四)设施。应备有清洗消毒设施;应按照不同畜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应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应配备病畜隔离、污物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大门入口处应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畜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设施;应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
二、有关基地场防疫的要求
(一)人员。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须定期清洗消毒;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活畜的配种工作,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
(二)消毒。场地定期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并保持记录;畜舍每批活畜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水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火焰、熏蒸消毒;设施、设备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记录;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定期对活畜进行消毒并保持记录。
(三)引种和引畜。活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种畜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种畜场,并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种畜合格证。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引进的种牛至少隔离45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牛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引进的种羊至少隔离30天以上,购进的育肥羊至少隔离15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四)免疫。应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并保持免疫接种记录。应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免疫疫苗。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免疫器械和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