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拍卖业因其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交易方式及其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特点,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商品流通、活跃文化艺术品市场、加速司法结案、优化资源配置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拍卖业健康发展,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我们制定了《拍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办法》中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特此通知。
(征询意见截止日期:2004年9月30日)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2004年9月20日
拍卖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拍卖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两名以上拍卖师;五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国有资产等拍卖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定;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