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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5号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2005-07-15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SB/T10393-2005,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 村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 乡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 连锁经营 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 经营管理

3.2.1 经营设施设备

3.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 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 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 商品质量管理

3.2.5.1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 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 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 商品结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