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规发[2005]302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引导企业、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顺利开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对2005年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是指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要求,列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并报商务部备案的企业,经批准在县级(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资金支持,是指国家对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含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以下统称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予以适当的利息补助,以及开办农家店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内外贸一体化项目中安排。
三、安排资金支持的原则是: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建立新型农村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村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区域性商品(包括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配送设施及信息系统的改造、建设项目;
(二)乡(镇)级与村级农家店建设和改造项目。
五、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中、西部地区贴息率不超过3%,其他地区贴息率不超过2%。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每个乡级农家店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3000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分别增加800元。
六、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符合本通知第四项规定范围、且在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农家店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暂定名,以正式发布为准)。
七、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业务和财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
各地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当年实施方案,包括各试点企业拟在乡镇和村建店的名录汇总表;
(二)2005年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项目安排情况及申请资金支持情况;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1)。
八、资金拨付
(一)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汇总后,会同财政部进行联合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达本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支持计划。
(二)凡经批准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计划,并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的项目,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企业应在2006年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三)各地方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提交的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2006年3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