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字[2006]24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典型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商务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考察,确定河北省沧州市等20个市县为第一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示范点。具体名单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河北省赵县,辽宁省鞍山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山东省莒南县,山东省威海市,浙江省绍兴市,浙江省临安市,安徽省怀宁县,安徽省巢湖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邳州市,江西省高安市,湖北省仙桃市,湖南省湘潭市,河南省淅川县,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射洪县,重庆市江津市,陕西省泾阳县。
希望各示范点继续努力探索,总结经验并发现更多好的典型。商务部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示范点的联系与交流,示范点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搞好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示范经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