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8
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对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防止流通领域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机构调整等因素,部分城市尚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或批准。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城市中,尚未制定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虽制定完成但未获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应当在2005年6月1日前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工作,并报批准实施。
二、请各地尽快将已获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商业网点规划文本(电子版和文字版各一套)、政府批准文件,或者已报市政府待批的商业网点规划送审稿(文字版一套)和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三、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定,6月1日后,商业网点规划必须经批准实施,项目审批机构才能据此受理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申请。
电子邮箱: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