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2
【来源:商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肉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商务部决定2006年在全国开展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肉类生产大国,畜禽屠宰加工业一头连着千家万户养殖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消费者,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质量,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开拓城乡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又有反弹,今年一季度我部接到涉及肉品质量安全的各种形式的投诉、举报多达50余件。有些定点屠宰场点违规操作,屠宰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肉品,甚至个别大型肉类生产加工企业,也出现了屠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的现象;有些地方屠宰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屠宰加工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力度不够,个别屠宰管理机构,竟然到市场上对经营肉品的个体工商户征收地税、国税、检疫检验费等税费。上述现象和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加强汇报,积极与农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协商沟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更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二)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省市,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6]8号)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同时,作好对本地区生猪屠宰企业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须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检,尤其是要加强对待宰的生猪中“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并将抽检结果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商务部统一对外发布。商务部将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各地屠宰企业肉品检验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就是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限制不符合要求、肉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流通。要创造条件鼓励那些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变相限制这类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销售,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四)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本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查、整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
二是对本地区现有的针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和检验检疫费等)进行统计,对现行收费项目中企业反映强烈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出重点说明。
三是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能够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