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3-07-11
网络零售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零售业态,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销售范围广等优势。为鼓励我市网络零售企业和传统企业开拓网络零售市场,规范扶持网商创业,促进我市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的意见》(渝府发〔201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网络零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零售业态,依托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商业 的时空界限,大大缩减了流通环节,有利于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资源的有效流动;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带动创业就业,并促进上下游相关产业协同发展;网络零售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用明显。随着我国网络购物群体的不断扩大,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2%。随着传统企业加快进入电商行业、中小城市网购潜力逐步释放以及移动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预计未来几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整体还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发展网络零售产业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传统零售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是扩大内需、吸引外来消费,抢占网络零售市场份额的需要;是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网络零售产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的部署,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坚持以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全力推进“十百千”工程,引进培育10家以上行业领先的网络零售企业,扶持引导100家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发展壮大1000家规模网商。力争到2015年,全市网络零售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6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以上,与网络零售相关的物流配送、支付结算、金融、数据处理服务等第三方配套产业400亿元。
(一)培育引进网络零售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网络零售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总部、西部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选取一批立足本地、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和辐射空间的网络零售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其开拓市场、发展壮大。
(二)鼓励传统企业开拓网上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传统企业自建网上商城,独立营运。引导利用国内外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旗舰店、专卖店。推广店铺托管、商品代运营等营销模式。支持专业网络零售服务商面向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外包服务。
(三)发展壮大网商。优化网商发展环境,支持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网上创业。鼓励创建网商产业园,搭建网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优秀网商评选,实施网商提升工程,举办网商采购大会,提升网商整体发展水平。
(四)增强网购产品的生产能力。引导我市生产企业加强与网购市场的对接,提高设计生产适销对路的网购产品的能力,并积极挖掘市场需求,开发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高附加值特色产品。开展“重庆造?全球销”活动,依托各种类型的网络渠道进行销售。
(五)提升物流配送服务功能。建设配送聚集区―配送中心―社区末端网点三级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完善配送物流通道,加快启动建设重庆市快件集散中心,利用“渝新欧”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欧洲进口商品(中国)集散分拨中心,布局公路货运物流中心,规范社区末端配送装卸点和货运市场。制定主城区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建设城市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推广应用物流自动化、物流技术标准,开展城市配送专营试点。
(六)开展网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支持设立非金融支付机构,在邮政、农产品、药品、旅游等领域探索开展集中支付结算。发展电子商务国际结算和票据业务,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发挥银行、银联公司线上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型机构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七)发展大数据处理业务。推进网络零售平台的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开放共享。鼓励支持平台运营企业或第三方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为网络零售营销策略制定、商业模式创新等提供支撑。
(八)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我市网络零售统计分析体系,开展统计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网络零售企业整体营销宣传,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诚信监管体系,打击网络欺诈行为,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网络零售规范有序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对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西部营运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网络零售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培育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网络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鼓励支持限额以上传统企业拓展网上市场,开展线上营销。
(三)从事网络零售的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民营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服务重庆的营运中心的、总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自有仓储,给予一次性建仓补贴。
(四)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网络零售企业和交易结算平台,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和互联网交易(结算)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享受相关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网络零售集聚区,可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3年内出租或转让给相关企业的收入产生的相关税收,在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实得收入中,按50%安排补助,用于支持发展和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网络零售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在2年内缴足。支持个人网店注册成为网络零售企业,对其前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每年比上年增长的市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予以奖励。注册为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融资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以上的网商园区,享受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网商园区申报成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我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七)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网购产品,通过网络零售渠道进行销售,形成网络品牌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网络销售规模给予梯度奖励。
(八)支持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物流园区的配送功能区、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九)对重点网络零售企业开展自主物流配送的车辆,可在车身外部规范设置企业标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可为其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限货区域,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十)对重点网络零售企业引进年薪在15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十一)对行业协会、网络零售服务机构等中介组织承办的网络零售人才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视其规模、师资、培训对象等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网络零售人才实训基地,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对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开展网络零售业所需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十二)对网络零售企业吸纳应届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网络零售企业吸纳应届及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网络零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规定人数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优先推荐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十三)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网络零售产业项目,奖励细则按《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渝办发〔2012〕307号)执行。按照《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对投资网络零售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风险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网络零售企业优先纳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改制上市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安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整合市级商贸流通、工业振兴、民营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发展、就业等专项资金支持网络零售产业发展。
(十五)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编制全市网络零售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好跨境贸易结汇通关、网络(电子)发票、诚信交易服务、商品信息追溯等政策性试点工程。建立我市网络零售产业统计分析体系,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组织对我市网络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开展网络零售论坛等交流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网络零售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
(十六)本意见所称“网络零售企业”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并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企业、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的企业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实现网络零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