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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6-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会草拟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或者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反馈我会。

  感谢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电子邮件 cuinan@csrc.gov.cn

  传 真: 010-88061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申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