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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领域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3-01-05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270
【发文时间】2012-12-28日 
    为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复方案,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由六类简化为四类,同时下调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对公益类机构继续免收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组织网络费用。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调整方案,已于20121119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要求各相关金融机构2013225日起全面执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中涉及商户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确保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自2013225日起顺利执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行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是改善经济活动中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一次积极实践,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搞活流通;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让利于民,促进稳定物价;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保障消费安全便捷,对提升经济内生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工作,使广大商贸流通企业充分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积极行动,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协调,抓好落实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所有银行卡受理商户以及银行、收单机构、转接机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技术实施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快研究制定流通领域的落实方案,根据当地实际和商贸流通企业的条件,分期分批组织落实。请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相关代管协会,重点在百货、超市、餐饮、住宿等行业,积极推进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三、密切跟踪,报送进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协议变更、系统改造等具体事宜,及时了解情况,反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33月底之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每月底要向商务部(流通发展司,下同)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计划调整的商户数量、类型,已签约商户的数量、存在的问题等。请中国商业联合会督促相关代管协会,在百货、超市、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进行统计,并向商务部报送进展情况。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继续关注研究行业发展状况,就和谐银商关系、服务消费者、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相关交流促进活动,为商贸流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王晓秀 赵涛

   电 话:010-85093759 85093768

   传 真:010-85093767


  

附件: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

 

商户类别

发卡行服务费

清算机构服务费

收单行服务基准价

1、餐娱类: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和汽车销售

0.9%,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60

0.13%,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

0.22%

,其中房地产和汽车销售封顶10

2、一般类: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

0.55%,其中批发类封顶20

0.08%,其中批发类封顶2.5

0.15%,其中批发类封顶3.5

3、民生类:超市、大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运输售票

0.26%

0.04%

0.08%

4、公益类: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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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成本收取

注:1.单店营业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类商户按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2.未在表中列出的行业按照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

3.收单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执行中可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