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3〕210号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
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优化配置、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履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融洽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统筹兼顾,将市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手段、健全机制相结合,通过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健全,不断提升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效能,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
(三)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登记。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并引导其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经营主体多元、交易商品和服务门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地要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义务责任,主要包括:
1.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审查申请进入市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建立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立场内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
5.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做好和解工作,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约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能力。
6.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予以配合。
7.对入场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市场开办者开展信用管理,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三、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
(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七)推广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内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各地要强化市场开办者的契约意识,推动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和效能。针对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情况,积极推行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从源头上有效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类型市场制定推行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各地要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手段的威慑作用,立足工商职能,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力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九)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地要不断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方法。根据市场不同信用等级,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深入开展12315进市场活动,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针对不同时期的焦点热点问题,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依法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融合度,改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提升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制度,增强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十一)强化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各地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鼓励成立市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分会,有效引导其参与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协会、个私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市场协会制定行业信用规则和道德规范标准,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内涵、具体任务和实现路径。鼓励市场协会建立各类市场分会,支持建立市场诚信联盟等组织,强化自律机制,对失信市场实施联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失信成本。
(十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各地要将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要与市场开办者有机衔接,结合工商登记监管工作,摸清市场中党组织及党员基本情况,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档案。同时,要选派工商干部、个私协会党员担任党建指导员,指导市场开办者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同配合,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各个方面。各地要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建立市场、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商标、广告、消保、办案机构等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市场内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十四)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提升综合治理力度。商品交易市场除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外,还需要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是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系统工程。工商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同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一家发现、转告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共同目标指向、各部门综合履职的协作体系。积极推动将无证照治理、市场经营环境治理等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难题,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内在动力
(十五)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和设施装备。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基层市场规范管理机构不健全、保障不到位、专业人员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市场规范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监管执法人员,重点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十六)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各地要深入开展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强化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及廉政风险的控制能力。加大市场规范管理立法调研,持续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加强地方性立法推动协调工作,努力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地方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市场规范管理法治环境。
各地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本指导意见,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