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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发布日期:2014-05-20

新广出办发[2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要求,总局决定从20144月起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及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学术期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要求。

(二)主办单位具有学术出版资质和专业背景,出版单位具备必需的办刊条件。

(三)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以开展学术研究,发布学术创新成果,交流学术经验等为主。

(四)拥有相应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主编和编辑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组建有编委会并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编委会能有效指导编辑出版工作。

(六)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持一定的稿件退稿率。

(七)刊发文章具有严谨的编排格式规范,内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刊发文章以学术论文、文献(原创论文、述评、综述文章等)为主。

二、认定程序

此次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各中央期刊主管部门对所属在京学术期刊进行初步认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学术期刊名单及相关信息。第二阶段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报送的学术期刊进行最终认定,并分期分批公布学术期刊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术期刊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门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开展初步认定工作,做到对所辖所属学术期刊不漏报、不多报。

(二)严格审核期刊创办审批文件、主办单位资质、出版单位条件、出版质量、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内部编辑审稿制度、编辑队伍资质等,以确保认定工作客观规范、科学准确。

(三)督促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认真做好初步认定的学术期刊信息采集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相关表格,并按时报送。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学术期刊认定工作,对所辖所属刊发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清理,对主办单位、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标准,但学术水平及出版质量低劣、不具备学术期刊其他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对非学术期刊违规刊发学术论文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其违规情节予以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版许可证。

四、材料报送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期刊主管部门应于2014630日前完成学术期刊初步认定工作,并将材料报送至总局。报送材料包括:学术期刊认定整体情况、学术期刊认定名单、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从中国记者网下载)、样刊(每种4期,每期1本,期数请参见下表)。报送材料纸质版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指定地址;电子版数据由省局及中央各主管单位统一汇总成excel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请各地区、各部门对学术期刊信息采集表数据严格审核,逐一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按汇总格式上报,不得改动表格的格式。

刊期

期数

总期数

备注

2013

2014

周刊

2324

12

4

每期1册,不接受由期刊社及编辑部直接寄送的样刊。

旬刊

1819

12

4

半月刊

1213

12

4

月刊

67

12

4

双月刊

34

12

4

季刊

23

12

4

电子邮箱:xueshuqikan@cma.org.cn

邮寄地址:100710 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中华医学会 (请注明学术期刊信息采集)

联 系 人:李连华 王金波

联系电话:010-85158329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期刊主管部门对所辖所属违规刊发学术论文期刊清理及处罚情况,请于2014731日前上报总局新闻报刊司。

址:100052 北京宣外大街40

联系人:李伟

话:010-8313867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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