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调味品协会】
行业协会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生事物,虽然历史上曾有过同业公会的产生和发展,但寿命都不长,几乎没有留下多少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因此,按照中共十七大制定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指导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探索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和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大家知道,全世界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对公司治理模式已经探索了几百年,从而使公司治理制度渐趋成熟,可借鉴性也非常高。而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和治理机制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初步形成体系的日本模式(或曰亚洲模式)和欧、美模式,但仍然难以形成比较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同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对各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和看法。因此,“拿来主义”更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尤其是中国目前的较具规模的企业大多是改革开放以后创办并发展起来的,成立最早的企业也就30年左右。至于行业协会的治理则刚刚提上议事日程,就连一部行业协会法也千呼万唤难出来,而相关法律在中国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就只能靠一些条例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来规范。但许多法规政策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中央与地方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还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和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比较缓慢,都制约了对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探讨。因此,中国国情和现实决定了行业协会的成熟和发展还需要不断实践和探索,不但要特别重视在现有法规政策指导下的积极改革,以积累行业协会的改革经验;更要防止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盲目改革。避免导致欲速则不达的状况出现。本文试图通过两个行业协会改革案例的比较,供从事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和热心研究行业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参考。
一个是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其改革被《人民政协报》宣传为:“一个行业协会改革的样板”。其主要改革内容有二:一是该并购公会以探索成立董事会的模式进行改革,试图在该公会借鉴公司制理模式,建立董事会治理机制;二是会长实行竞选制,同时设立执行会长,负责行业协会的工作。这种改革,是属于行业协会改革中一项积极而大胆的改革。但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可以质疑的问题需要研究。第一,该并购公会属互益性社团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结社组织,其工作职能是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如何能借鉴和实行“公司治理”模式呢?第二,会长实行竞选制,改革的方向没错,但竞选的法律依据何在?竞选程序怎么确定呢?投票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呢?显然缺乏一系列可操作的程序和方法。甚至不能与目前我国最基层一级组织实行的“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直选相比较。第三,这种改革和做法与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管理的许多政策和法规不相符合,或者找不到政策依据。因此,存在着随时“翻船”的风险,成功的可能性极小。
一个是中国调味品协会。该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是由原国内贸易部报国家民政部组建的行业协会。该协会是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的行业社团。其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没有国家一分钱拨款,是由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单位集资的,现在该协会经过三届发展初步实现了由起初的“半官方组织”向“民间组织”的过渡,并逐步向自主、自立、自强、自养的方向发展。其改革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和为企业服务工作的同时,完善行业协会理事会的改革,即实行以企业家为主体的理事会制理结构,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二是实行行业协会专业人员职业化改革。即按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由协会理事会提出改革方案,行业协会会长由第一、二、三届的政府官员或下海“官员”向企业家过渡,并按照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的精神,推荐选举企业内有名望的企业家担任会长;其推荐程序是,先由上届理事会研究提出候选人,报有关部门批准,再由新一届当选的理事投票选举履行选举程序。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不管是原来的会长,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均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向专业人员过渡。在改革过程中的每一步骤都是按照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政策的要求按程序报批的。这种改革比较稳妥。其改革内容至少有两点好处值得肯定。第一,基本符合互益性社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相符。第二,改革的实际操作手段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相一致和协调,改革的风险较小,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以上是通过对两个行业协会改革案例的比较提出的一些看法和想法,很难代表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改革的发展实践。需要说明的是,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