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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各类民商事纠纷优选商会调解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9-01-28

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意见》明确了商会调解范围: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

 

《意见》同时指出,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加强商会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目前,各级工商联组织3400多家,所属商会组织4.7万个,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1520家。

 

焦点问答

 

1 哪些纠纷适用商会调解?

 

在商会调解范围方面,最高法司改办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

 

《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要求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支持地方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和保障。

 

2 商会调解组织如何运行?

 

上述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

 

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

 

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

 

调解组织应当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纠纷调解职能,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3 调解经费谁支付?

 

在人员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建立调解员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估机制,完善调解员管理。

 

工商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调解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人民法院要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励。

 

此外,还将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