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4-02-10
各报刊主管及出版单位:
遵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485号)要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自2014年1月20日开始,组织实施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13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
北京地区已履行报刊登记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
报刊年度核验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
三、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内容:
报刊核验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结合日常审读监管工作,对北京地区报刊出版单位2013年报刊出版内容和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六项内容:
1.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管人、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2.报刊出版单位的法人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3.报刊刊发重大选题内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导向是否正确,出版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4.报刊出版单位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报刊是否正常出版,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6.报刊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我局将重点关注七类报刊的年度核验情况,一是总局确定的重点监管报刊;二是我局确定的重点审读报刊;三是近2年被缓验的报刊;四是近年来调整办报办刊定位及变更刊期的报刊;五是大量发表论文的期刊,重点核查非学术期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违规刊载学术论文、出版质量低劣、靠收取版面费牟利等问题;六是刊发面向少年儿童读者内容的报刊,重点核查此类报刊是否存在一号多报(刊)、偏离办报办刊宗旨和内容格调低俗、传播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等问题;七是群众反映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 问题的报刊。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充分认识报刊核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年度核验数据。核验中发现存在以上违规问题的报刊,将按规定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责成主管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长期违规出版、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以及不具备编辑出版能力、委托中介机构组稿、收费等违规问题严重报刊,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程序:
北京地区报纸期刊的年度核验采用网上填报、审核,现场核验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填报:2014年2月10日-3月20日,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网址WWW.bjppb.gov.cn),在快捷通道中点击“报刊管理”链接,登陆后进入“报刊年度核验”,填写年度核验数据资料并提交;年检数据经审核通过后,打印《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交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并盖章。
2.现场核验:请各报刊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时间,携带以下文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年度核验相关手续:
(1)《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经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3)报纸出版单位2013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一套,期刊出版单位2013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4)报刊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2013年度报刊出版单位自查自检报告一份。
3.集中办理:中央单位主管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到我局办理年度核验手续;我局对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较多的主管部门,将继续实施上门服务,集中办理年度核验相关手续。
五、报纸期刊年度核验要求:
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2013 年度报刊核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制度,明确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核验工作。
1.出版单位要严格自查,完整提供样报样刊。凡在版权页中标注“出版人”、“出品人”、“运营机构”等合作出版信息的,要在自检报告中专门说明。
2.出版单位要认真填报年度核验表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凡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包括被缓验报刊)均须提供完整年度核验数据,没有数据的报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
3.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384号)要求,为确保数据质量和统一,统计年报数据应与报纸(期刊)年度核验表共有指标(年度总印数、总印张数、定价总金额等)数据一致。
4.报刊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暂缓年度核验报刊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报刊的处理。凡在自查和现场核验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报刊,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缓验期满后,拒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上报总局撤销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第二年停止出版。
5.报刊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不能正常出版或超过休刊期限的报刊。对不能正常出版、超过休刊期限(按照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的报刊,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已经不具备出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撤销出版许可证。
6.报刊出版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督促所属报刊按期参加年度核验。除新创办报刊(包括办刊业务范围有较大调整的新更名报刊)出版未满一年可不参加年度核验外,所有报刊应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我局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送达催告函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予以公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检的,上报总局撤销出版许可证,予以公示并注销登记。
7.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核实报刊出版单位填报的资产、人员和其他经营数据;对长期存在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严重违规问题的报刊要加大管理力度,并将处理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六、其他事项:
1.核验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朝阳门立交桥西北侧),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一层行政服务大厅9号报刊年度核验窗口,联系电话:64081109。
2.咨询电话:报刊核验工作咨询电话:64081702 64081728 ;报刊管理系统密码查询电话:64081718(兼传真)。
3.信息更新:年检过程中,如发现报刊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与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登记信息不符,请先与新闻报刊管理处核实,更新完成后再填报年度核验表。咨询电话:64081728。
4.网络服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报刊年度核验网络系统服务工作,咨询电话:64081716。
附件:1.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
2.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