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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及各有关企业:

守诚信才能赢得市场,讲信誉才能赢得用户,诚信兴商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立足之本。近日,国家商务部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实际,中国商业联合会将继续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以诚信经营示范评价活动为载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企业”评价活动,重点是宣传表彰在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企业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有突出贡献的双优示范企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商务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外汇局。

执行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支持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商业信用网、百度网、中国商报、国际商报、中国质量报、中国企业报、环球时报、经济日报、中国流通产业网、央视网、中国质检网、慧聪商业服务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

二、活动目的

(一)在全国企业中树立通过诚信兴商而取得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的标杆企业。通过双优示范企业推介表彰及广泛宣传,提升企业的行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和品牌形象。

(二)褒扬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树立企业榜样;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提升企业形象;以榜样引领和带动“诚信兴商”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三)通过本次评价表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水平,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在宣传、评价、表彰的基础上,培育一大批消费者满意、工商关系和谐、严格守法、诚实守信、管理科学、服务周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断创新的诚实守信商业企业单位。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1228日。

(二)申报方式:

1.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商(协)会等单位按照《全国诚信经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办法》(见附件1)要求进行推荐;

2.各省()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

四、证书及标牌

中国商业联合会为示范企业统一颁发“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企业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二年。

五、宣传方式

(一)在《中国商报》开设专题持续深入报道,全面宣传。

(二)在中国商业联合会官方网站建立的“诚信双优示范企业”专栏宣传企业并作为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在全国多家报刊、网站上公布评定结果。

(三)召开“2014年全国商业诚信兴商双优示范企业大会”公开表彰;将邀请有关领导、新闻媒体、著名专家学者为获得荣誉的单位颁发证书、牌匾,并合影留念,全国多家电视、视频、网站直播或录播。

六、活动费用

活动推广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元整。

请参与企业将活动费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

号:11001020500056019768

开 户 行:建行月坛支行

七、联系方式

望各地商会积极组织、按限额推荐当地企业参与活动。

址:北京市月坛北街252403 邮编:100834

科技质量部:

联系人:李玉海 李影

话:010-68392471

真:010-68392469 E-mail940839725@qq.com

机:13811098932

会员部:

联系人:李宝 沈实

话:010-68391403

真:010-68391495 E-mailLB-cgcc@163.com

附件:

1.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办法(附申报表

2.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推荐名额表

3.商务部等18个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

活动的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会领导,专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存档。

附件1

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国务院印发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范围

我国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评价标准

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组织,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的评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重点是宣传表彰在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中,企业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双优,有突出贡献的双优示范企业。评价条件如下:

一、法人单位必须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依法经营满两年;

二、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经营场所建筑及相关设施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三、法人单位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四、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五、法人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或相关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六、法人单位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七、制定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定或办法并认真执行;

八、制定有企业服务规程,并认真执行;

九、企业广告和各项宣传实事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虚假、欺诈行为;

十、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追账归还或赖账不还行为;

十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十二、依法纳税,没有偷漏税行为;

十三、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十四、制定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并认真执行;

十五、制定有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十六、职工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全国各守法诚信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申报表》报送至当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二、初审。由地方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对本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统一推荐至中国商业联合会;

三、专家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对地方推荐材料组织专家委员进行评定,拟定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

四、公示。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通过其网站及主管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五、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专家评定委员会决定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发放牌匾,并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退出机制

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名单发布后,发现违反评价标准,或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取消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称号,并不得申报下一届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诚信兴商双优示范单位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