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商联行业发展部 发布日期:2017-03-09
根据商务部官方网站的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12月共计获得直销许可证的企业达到82家,其中2016年获得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达到了11家,整个直销企业蓬勃发展也正体现了克强总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总体思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省药学科学院理事会理事长凌沛学,根据直销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部分条款的建议。
一、建议放开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员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多数企业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00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由于多层次直销法外运行,直销员奖金拨比远远超过条例规定,实际大约40-50%,无法与税收部门对接,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给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这些企业为了灰色避税进行的“公关”操作,又腐蚀了相关人员,这给政府形象造成很坏影响。建议放开多层次,加大监管力度。我们可以部分放开多层次区域加强产品监管无理由退货、无因退出无因退货,多层次是一种工具,一种销售模式。多层次直销有很大的希望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前进推动力,但关键在于如何控制和监管,从而避免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价值链的分析方法,也许可以让我们更加容易透视各种非法传销和准老鼠会以及庞氏骗局的本质特征。
二、建议增加直销产品种类。直销产品的类别主要是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六类,这也是制约直销企业发展的因素,其实直销无非就是一种销售模式,直销产品种类少会造成业内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根据商务部公布的2015年直销产品数据,化妆品占到了80%,保健食品占12%,几乎全国所有的直销企业都在卖化妆品、保健食品。很多直销企业的金牌产品不属于“直销六类”,但其产品确实适合于人员直销,如果要导入直销,要套上“直销六类”的标准,势必还要去发展一个自己并不擅长的短板产品,那就是弃长护短,得不偿失。当前行业的另一个有目共睹的实际是,一些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非六类产品,在市场上异军突起,形成了巨大的眼球效应与追捧热潮,并为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业绩。从扩大内需的角度,“直销六类”产品不足以引发消费者的全面消费。建议根据市场需求,逐步扩大产品类别范围,可以从适合直销这种销售模式来增加产品类别,促进直销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建议解决跨区经营存在的问题。近几年随着批牌数量的不断增加,直销领域也逐渐升温,2015年直销企业直销经营纳税45.5亿元,如果用11年前的直销管理条例去规范这个日益升温的市场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以服务网点为例,立法者设立本条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直销员了解直销产品价格,便于退换货,但现实是随着互联网和物流的发展,直销企业在网上的客服水平完全可以满足消费者了解产品以及退换货的需求。设立服务网点的目的已经不再需要通过实体店的方式去实现,如果不改变现状,企业仍会将过多的精力、财力投入到设立过多过密的服务网点上,从而占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去完成一项流于形式的工作。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扩区速度远远低于市场速度,导致了经销商、会员、优惠顾客为了提升业绩“跑马圈地”,通过模糊直销区域的范围,误导其它潜在顾客抢占更多的市场地盘。直销企业普遍享受着这种“潜规则”结出的果实,但这并非长久之计。近年来,媒体关于直销跨区域经营的负面报道越来越多,损坏了企业品牌形象,也损害了直销行业的公众形象。建议直销企业根据自身特色,在每一个地市建立一个服务网点,改变现在过于密集的服务网点设置。
四、建议修改拨出比例。很多传统企业的营销费用远远超过30%的比例,直销条例规定“奖金超过30%上限和严格遵守区域经营的规定”等限制,背离了市场的营运状况,违背了经济规律,企业为符合市场规律行为支付处罚成本,部分监管者利用手中权力获取灰色利益,这种行为对政府形象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事实上,市场上大量的返利销售模式,各种虚拟币、资金盘,本质上是彻头彻尾的传销,却因为没有层级、没有多层次计酬,不受《两个条例》的监管,打着“互联网+”、全面“双创”等旗号,到处招摇撞骗。建议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提高报酬总额至不超过60%。
五、产品方面对生产者主体要求更加严格,建议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商务部2016年9月发布的《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指出,直销产品类别6类,并且对每类化妆品具体定义、用途、质量乃至生产企业类型、资质都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这一条款无疑对直销企业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我们认为,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样的股东也是控股股东,而不能仅仅从持股比例单纯看待。这一条款无疑会制约大型直销企业的产品种类增加。建议适当降低准入标准,不要过于严格,让更多的直销企业灵活发展。
六、建议逐步解禁委托加工。商务部通知禁止直销产品贴牌生产,严惩虚假报备,今年7月1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禁止贴牌生产,通知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杜绝了没有直销牌照却想走直销渠道的企业,通过与直销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实现租牌行为,但也严重制约了直销企业扩大产品种类的成本,例如鲁商集团,我们有化妆品、保健食品的生产基地,但如果想涉入其它领域的产品种类,选择委托加工的方式会降低生产成本,禁止委托加工势必会让直销企业建立实体生产基地,投入的成本将会增大。其实依照现有的规定委托加工的监管非常成熟,国家可以加大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监管力度而不是将其拒之门外。建议逐步解禁委托加工,让直销企业在不过多投入成本的情况下使产品更加多元化,丰富直销市场的种类,既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产品服务,也给企业减负。
凌沛学代表认为,我们对法律的期待与现实之间总是有种不平衡,法本身的设立是为了满足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解决的一种期待,法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预先知道现实中的每一件要发生的事情,当这种矛盾发生的时候,人们对于法的期待和对现实的不满就会产生冲突,进而形成了法的价值的冲突。现今,直销领域的相关法规存在着滞后性,已经严重阻碍并束缚了直销这一领域的发展,法规的修改迫在眉睫。